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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君朗产品收购有限公司出口侵略“BOSS”等商标权人造革包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义乌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君朗产品收购有限公司出口侵略“BOSS”等商标权人造革包的行政处分决议书(编号:杭义关知字〔2021〕0010号)。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大街诚信大路266号义乌港B座407室(自主申报)
)”商标的人造革包(2)120个、标有“LV”商标的人造革包100个、标有“Dior及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110个、标有“BOSS”商标的人造革包90个、标有“YSL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110个、标有“PRADA”商标的人造革包97个、标有“GUCCI”商标的人造革包86个、标有“GG(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60个、标有“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97个、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200个、标有“adidas”商标的人造革包1320个、标有“FILA”商标的人造革包(1)200个、人造革包(2)200个、标有“香奈儿(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60个、标有“NIKE”商标的人造革包(1)1505个、人造革包(2)160个。“(
)”、“LV”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Dior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BOSS”商标权利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办理有限公司、“YSL图形”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PRADA”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GUCCI”、“GG(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权利人拉科斯特公司、“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世界经营办理有限公司、“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香奈儿(图形)”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NIKE”商标权利人耐克立异有限合伙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别离侵略了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
)”商标权(存案号:T2016-45467)、“LV”商标权(存案号:T2016-45490)、“Dior及图形”商标权(存案号:T2015-39599)、“BOSS”商标权(存案号:T2013-29884)、“YSL图形”商标权(存案号:T2016-52424)、“PRADA”商标权(存案号:T2018-64353)、“GUCCI”商标权(存案号:T2016-50835)、“GG(图形)”商标权(存案号:T2017-53438)、“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权(存案号:T2014-34720)、“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存案号:T2013-30800)、“adidas”商标权(存案号:T2020-98089)、“FILA”商标权(存案号:T2013-32177)、“香奈儿(图形)”商标权(存案号:T2017-52959)、“NIKE”商标权(存案号:T2018-69376),并于规则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和担保。
)”商标、“LV”商标、“Dior及图形”商标、“BOSS”商标、“YSL图形”商标、“PRADA”商标、“GUCCI”商标、“GG(图形)”商标、“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adidas”商标、“FILA”商标、“香奈儿(图形)”商标、“NIKE”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商标、“LV”商标、“Dior及图形”商标、“BOSS”商标、“YSL图形”商标、“PRADA”商标、“GUCCI”商标、“GG(图形)”商标、“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adidas”商标、“FILA”商标、“香奈儿(图形)”商标、“NIKE”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利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货品,货品价值人民币18232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第三条的规则。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维护请求、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询笔录、买卖单据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没收上述标有“(
)”商标的人造革包(2)120个、标有“LV”商标的人造革包100个、标有“Dior及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110个、标有“BOSS”商标的人造革包90个、标有“YSL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110个、标有“PRADA”商标的人造革包97个、标有“GUCCI”商标的人造革包86个、标有“GG(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60个、标有“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97个、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200个、标有“adidas”商标的人造革包1320个、标有“FILA”商标的人造革包(1)200个、人造革包(2)200个、标有“香奈儿(图形)”商标的人造革包60个、标有“NIKE”商标的人造革包(1)1505个、人造革包(2)160个,并处分款人民币273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