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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怎么样找到公私领域的平衡点
底线是公德,即导师不能违反师德规范的相关规定;顶标是私德,即导师应当从个人道德角度对学生的成长负起责任,比如在学生犯错误的时候批评指正,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学生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帮助。
近日,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自杀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事件背后,研究生导师的公权力问题可以让我们深入思考。
在中国传统价值观中,“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似乎老师与学生之间除了学业上的指导和交流关系外,还有拟亲属化的关系。但是,学业指导是公共领域的关系,而私人交往是私人领域的关系。导师和学生之间怎样在这两种权利关系之间划分界限,从而找到平衡点?
在很多教育界人士看来,导师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指导,培育学生学术能力,如果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让学生做一些跟学术研究、论文写作无关的事情,那就是一种师生关系的异化。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樊小龙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导师让学生做一些与学术研究、论文写作无关的事情的现象是存在的,很多时候也很难避免,因为师生关系是比较亲密的关系。“除了学业上的关系之外,学生很难避免在私人关系领域与导师建立私人友谊。而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是处于强势的一方,所以确实也许会出现异化的情况。”
“学生与导师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某一些程度上确实存在,但不单单是学生对导师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存在导师对学校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一个大环境中的一个环节。”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造成这种异化关系的原因如此解释。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在其相关评论中提出了另一个解释角度:这些年博士生源有很大变化。很多博士的家庭背景并不优越,对学术研究没有热爱。“这两点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们所承受的沉重的心理上的压力,意味着博士生对导师依附性的加重。就业困难,家庭靠不上,能靠谁呢?只能靠导师。”
“让自己的学生到家中打扫卫生、陪逛超市等等肯定是不太妥当的。”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李晓东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虽然师生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课堂,其他相关的研究等等综合训练是与专业相关的,但师生关系不能成为人身依附关系。“学生是导师的学生,导师对学生的学业及品德应当有要求,但在私人领域、生活细节上,导师最好能与学生有一条界限。”
李晓东强调,导师对于学生来说是强势的一方,可以说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能用来要求学生做超出正常师生关系的事情。
如果要在导师与学生关系的公私领域上划一条界限,李晓东认为,底线是公德,即导师不能违反师德规范的相关规定;顶标是私德,即导师应当从个人道德角度对学生的成长负起责任,比如在学生犯错误的时候批评指正,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学生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帮助等等。“后者不是师德规范当中的内容,更多的是导师自身责任感的体现。”
“在导师与学生关系权界的问题上,其实工作场合的很多原则可拿来借鉴。”樊小龙举例,比如单位有上司与下属的关系,在工作场合和上班时间,上司与下属之间的关系是公共领域的关系,应当遵守员工守则和单位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在私人时间和私人场合,上司和下属应当尊重对方的隐私,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当中。“当然,不排除上司和下属在私人领域也成为朋友的情况,但上司不可能在私人领域行使工作场合的权力。”
李晓东表示,对于导师违反师德的情况,很多高校是有制度约束的,但在执行力度和统一性上不太一致。“任何一个高校对学生的教学常规和师生关系都应当有种种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能否严格执行。”
李晓东建议,可以设立相对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相关事宜。“导师和学生的关系当中,导师可能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多学生惮于这种关系并不敢向学校反映相关情况。从公允的角度来讲,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独立于师生关系之外,才能发挥作用。如何能保证反映情况的客观公正是最关键的。谁在反映情况的时候都是有自己立场的,所谓的第三方机构即是既不向着老师,也不向着学生,用事实说话。”比如学校设立师德师风的监察部门,学生可以自由反映情况。
樊小龙也认为高校和很多指导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与师德监督的相关机构,“比如说道德委员会”。教育部门也应当设立相关的机构监督执行相关事件。“这样学生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至少可以及时找到一个窗口去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