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上海五星体育频道手机在线直播观看 发布时间:2023-08-17 22:31:53
注:“募集资金总额”是指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人民币37,940.76万元。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10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与《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的真实的情况,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5、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
鉴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7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依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做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0元/股调整为29.8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6、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7、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计划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这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的发行方案,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情况和资本预算,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4,000万元(含),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依照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依据市场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有几率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会影响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详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当时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别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支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5)公司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8)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2)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债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44,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8、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9、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10、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1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编制了《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及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1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诚信记录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诚信记录如下: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审计费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60万元、内控鉴证审计收费9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对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态等表示认可。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价格洽谈确定审计报酬。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0元/股调整为29.88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7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4月12日为授予日,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0元/股调整为29.8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1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0-0.12=29.88元/股;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监事会认为: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7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0元/股调整为29.88元/股。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第二条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激励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30元/股调整为 29.88元/股。
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1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49元,共计募集资金41,225.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897.4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9,327.5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86.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7,940.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号)。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建设周期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议案》,同意:
(一)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营销及物流网络扩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部分的投资金额,由人民币2,5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差额部分1,500万元拟投资于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二)公司调整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部分的投资金额和建设周期,使用募集资金部分的投资金额拟由人民币23,400.00万元调整为29,840.76万元,计划竣工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
(三)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国家级生物实验室耗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1.“国家级生物实验室耗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营销及物流网络扩展项目”的实施主要系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水平、研发能力和销售能力,增强公司竞争力,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系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以上(含20%)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以上(含20%)的已投资完毕并投产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20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决议,公司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存放的余额为13,600.09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240.54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35.85%,尚未使用资金将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国家级生物实验室耗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及物流网络扩展项目”中。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尚未建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中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特生物”或“公司”)本次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2021年、2022年利润作出保证。
●本公告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均为预估和假设。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完成注册、何时完成注册及发行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1年12月底实施完成,且所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于2022年6月底全部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94.41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日2021年8月20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9,371,464.55元和109,567,050.22元。假设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在上年同期的基础上按照(1)增长0%、(2)增长10%、(3)增长20%,进行业绩变动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2022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对2021年、2022年的盈利预测。2021年、2022年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每股收益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可能出现下降。未来,随着公司募集资金的充分运用和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升。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所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同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投资项目效益稳定良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具体分析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是主要从事细胞培养类及与之相关的液体处理类生物实验室耗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生物培养和液体处理两大类生物实验室耗材,并配有少量试剂、小型实验仪器等。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以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为基础,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及生产能力,开发新产品,扩充公司产品线,从而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人才队伍的建设,已组建由首席科学家牵头,核心技术人员为主导,行业经验丰富的研发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通过改善研发环境和提供研发资源保障,不断完善包括薪酬、福利、股权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增强研发团队人员的归属感,提升研发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价值趋同性和利益一致性。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研发队伍较为稳定,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公司致力于生物实验室耗材的研发和产业化,为生物技术、生物医药等产业的研发、产业化及技术进步提供必备的耗材工具。经过20年技术积累和产品体系构建,公司掌握了高分子材料改性技术和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两大核心技术体系,形成了以生物培养类和液体处理类为主打系列的逾千种产品及配套,凭借优良的技术性能和产品品质,以及高效的服务成为国内外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以高精密注塑工艺与技术、高速高精度挤出成型技术、塑料制品滤膜自动装配技术等加工核心技术为依托,结合高分子材料表面亲水改性和高分子材料表面疏水改性技术,大力发展细胞培养瓶、细胞工厂等生物培养系列产品和自动吸头、离心管、移液管等液体处理系列产品的自动化水平,同步提升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公司产品销往欧美等几十国家及地区,并进入国际知名生物实验室用品综合服务商的全球供应链体系,与包括VWR、Thermo Fisher、GE Healthcare等在内的优质客户的合作关系持续加深。除通过ODM模式拓展海外市场外,公司努力打造自主品牌,以经销模式拓展海外销售。公司自主品牌产品已进入FUNDACAO ZERBINI INCOR(巴西知名生命科学实验室)和TECNOVAX SA(阿根廷知名动物疫苗生产商),有利于公司提高品牌影响力,拓展客户资源。
在国内市场,公司客户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的生物、化学、食品、农业等实验室,生命科学、医学等研究机构,卫生防疫系统的各级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生产和监测机构,各级医院及诊所等医疗机构的中心实验室,制药企业、生物科技公司等单位。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提升资金实力、抵御市场竞争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降低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制订了《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将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人才结构,持续加强研发和销售团队的建设,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以及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2020年2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当发言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0]0006号),指出在公司负责口罩业务的子公司正处于注销公告阶段,且公司尚未与广州市相关部门就口罩订单需求签署正式书面合同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上市挂牌仪式上发表了不当言论,要求董事长参加最近一期科创板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要求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信息发布的内控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长袁建华采取了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该监管工作函系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董事长个人的不当言论出具的监管措施,公司与公司董事长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函提到的问题,公司董事长已参加了上海交易所组织的第2期科创板董事长、总经理专题培训,同时公司组织了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部门员工加强对相关监管规则的学习,切实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充分。
经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来进行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9月3日17:00之前)送达,电子邮件或信函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参加现场会议时,需遵守广州市新冠疫情管理相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原件。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