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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绒毛制品生产销售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绒毛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引导线下线上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着力提升全市绒毛制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现就加强绒毛制品市场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经营单位在线上线下营销活动中发布商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可以通过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擅自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一)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