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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金晟硕兴财物办理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产品描述
未及时向中国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陈述严重事项,未严厉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未及时来更新基金信息
根据《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办理办法,并将相关状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实在进步标准运作认识,继续加强合规办理,尽职实行基金办理人责任,根绝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你企业能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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